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218号
张五清、潘江风、钱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邓建忠诉张五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178)、潘江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5827)、钱永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0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五清、潘江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邓建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钱永祥对被告张五清、潘江风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五清、潘江风、钱永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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