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409号
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玲芳诉张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536)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李玲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汽车占有使用费136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玲芳承担82元,由被告张斌负担14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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