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989号
马和俊、吴亚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京洪与被告马和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5315)、吴亚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53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马和俊、吴亚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京洪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马和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京洪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吴亚兰对上述第二项马和俊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马和俊、吴亚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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