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729号
殷卫忠、张腊美: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华与被告殷卫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3617)、张腊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16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殷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国华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二、被告张腊美以其与殷卫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殷卫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殷卫忠、张腊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