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479号
邹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耿网秀诉被告窦美蓉、邹建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8****05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窦美蓉、邹建忠返还原告耿网秀借款人民币4300000元,承担利息人民币1324000元,合计人民币56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窦美蓉、邹建忠自2016年11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4300000元为基数每月支付原告耿网秀利息损失人民币76000元,直至该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6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9168元,由被告窦美蓉、邹建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68元。
二 ○ 一 七年 四月 十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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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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