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900号
高国忠、王建琴:
本院受理原告潘伙生诉被告高国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3115)、王建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31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返回借款人民币6万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借款6万元为基数,时间从借款之日起到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7月3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