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679号
殷飞:
本院受理原告周传君与被告朱云、殷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114)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传君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二、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传君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殷飞对上述朱云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传君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周传君负担212元,被告朱云、殷飞负担8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