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232号
陈斌、贾建忠、徐寅、杨纪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欣诉陈斌(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7312)、贾建忠(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510)、徐寅(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6032)、杨纪芳(身份证号码:3425221986****004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家欣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陈斌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承担利息人民币1200元、按月利率1.125%的标准承担自2016年9月7日起至该款还清时的利息;2、要求被告贾建忠对陈斌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徐寅、杨纪芳以其抵押的位于南洲花园39幢503室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的价款优先清偿陈斌所应承担的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袁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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