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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7/4/14 14:23:25 浏览次数:10878

  “王法官,太客气了还买水果过来啊,你们能亲自送钱到家里来已经很感激了。”4月11日,金坛法院执行法官将34万执行款送到当事人家中。

  2010年12月1日,钱某(63岁)驾驶一电瓶三轮车沿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段,遇驾驶一电瓶自行车由南向北借用机动车道通过该路段的李某,电瓶三轮车车头与电瓶自行车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金坛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11年10月17日,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李某住院期间,钱某仅支付了6000元,对其他费用和损失均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家属于某等人将钱某诉讼至法院。2012年1月11日金坛法院判决钱某赔偿于某等人事故损失人民币569622.31元。

  判决生效后,钱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李某的家属于某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调查,钱某名下仅有一套宅基地住宅,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了困境。于某家的艰难的处境让人心疼,承办法官决定为于某发动捐款,执行局的同志们积极响应了号召,在区委政法委、区慈善总会的大力支持下,共计筹到了260700元交付给这个困难家庭。

  2017年3月中旬,于某等人向法院要求继续执行,金坛法院胡哲副院长高度重视该案件,并多次寻找钱某及其儿子谈话,在多次谈话后,钱某的儿子被胡哲副院长的行为感动。2017年3月31日,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钱某也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

  2017年4月11日,在胡哲副院长的委托下,执行局王先彪、蒋澍携带人民币340000元来到于某家,向于某送上了迟到的赔偿款,该案顺利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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