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176号
陈留胜、魏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韩雷琴诉被告陈留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9****3816)、魏秀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38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苏0482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8000元、承担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另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陈留胜、魏秀珍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者保全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0日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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