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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阳兆华诉被告陆礼华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4/14 14:59:58 浏览次数:482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42号

陆礼华: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兆华诉被告陆礼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421X)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款3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0日10时10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一七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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