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43号
陈洪庆: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市朱林立生钢模服务部诉被告陈洪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54)、陈杨、林龙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5714.3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一七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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