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金坛市朱林立生钢模服务部诉被告陈洪庆 、陈杨、林龙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4/14 15:03:45 浏览次数:424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43号

陈洪庆: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市朱林立生钢模服务部诉被告陈洪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54)、陈杨、林龙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5714.3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一七 年  四 月 十 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