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782号
曹兆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能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兆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4618)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江苏高能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苏0482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撤销本院(2016)苏0482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收取的费用14218.3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0 一 七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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