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896号
陈功:
本院受理原告周全与被告陈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08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全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为600元)。二、驳回原告周全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由原告周全负担5元,被告陈功负担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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