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932号
定州索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州索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定州索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83399.13元,支付从拖欠货款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定州索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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