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174号
蒋建新、赵敏:
本院受理原告戴永兰诉蒋建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7****0838)、赵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28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27日利息为14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47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24日),并承担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利息为5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