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796号
陆静、王霞:
本院受理原告蔡小妹诉陆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112)、王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62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承担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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