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945号
张忠明、李月娥: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林诉被告张忠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2111)、李月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21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张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志林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月娥对上述被告张忠明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忠明、李月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
特此公告
二 ○ 一 七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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