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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息娥诉邵国庆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4/21 14:10:18 浏览次数:5314

  

邵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息娥诉邵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835)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与邵国庆离婚。2、起诉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储亚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福明、人民陪审员汤红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李萍      联系电话:0519-82399640

邮寄样报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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