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85号
韩卫平、程卫珍、颜建平、钱英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韩卫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9****3937)、程卫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5****6725)、颜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517)、钱英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3804)保险代为追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请求为:1、要求四被告连带给付款项人民币365939.48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7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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