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54号
李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然臻诉李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49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然臻借款2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国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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