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757号
章宇翔:
本院受理原告葛晶晶诉章宇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765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宇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葛晶晶借款2000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章宇翔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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