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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震诉吴亦斌 、肖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4/24 13:53:24 浏览次数:623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015号

吴亦斌、肖达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震诉吴亦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3832)、肖达英(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80****184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震借款120000元,按年息6%承担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肖达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被告吴亦斌、肖达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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