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064号
翟招宏、潘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戴国富诉翟招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0533)、潘月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5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翟招宏、潘月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国富借款11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承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翟招宏、潘月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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