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065号
田云祥:
本院受理原告戴国富诉田云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12)、于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国富借款7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于国琴以其与田云祥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田云祥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田云祥、于国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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