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108号
邵洪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波仕曼制衣有限公司诉邵洪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81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邵洪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波仕曼制衣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520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洪芳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邵洪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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