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苏0482执1546号之一
刘庆林、李梅、刘路强、樊露:
本院在执行尹和君申请执行刘庆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3111)、李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5183)、刘路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111)、樊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刘路强、樊露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滨河广场5-601室房地产和常州市金坛区滨河广场一号地下车库27号车位进行拍卖、变卖,买受人仲霞以最高价1470000元竟得上述房地产及车位,并已将款项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执154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财产分配方案(可到本院执行局领取)。如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收到本财产分配方案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按照该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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