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759号
毕建平、李天群: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琴诉毕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3819)、李天群(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6****718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曹兰琴借款17000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天群以其与毕建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毕建平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毕建平、李天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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