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016号
田晖:
本院受理原告王震诉田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122)、孟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震借款190000元。二、被告孟卫平以其与田晖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田晖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51元,由原告王震负担2537元,由被告田晖、孟卫平负担361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