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芸、李剑:
本院受理原告尤渊诉被告纪伟建、谢芸(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7803)、李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881X)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尤渊起诉要求撤销(2017)苏048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准予继续执行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景阳花园27幢404室房屋;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及纪伟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 一 七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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