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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邹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5/9 10:30:08 浏览次数:4894

 

  

                          (2017)苏0482民初2920号

邹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邹文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1****351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6705.26元(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以及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7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7月2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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