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920号
邹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邹文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1****351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6705.26元(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以及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7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7月2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