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菊萍:
本院已受理汤建武与潘浩、章菊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4****064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1075号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2017)苏0482执1075号执行决定书载明:将章菊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4****0644)、潘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69****101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苏0482执1075号限制高消费令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章菊萍、潘浩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章菊萍、潘浩不得有以下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对你们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如有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令禁止的消费活动的,你们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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