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477号
何广宽、马金梅、张兴:
原告李卫俊与被告何广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136)、马金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0109)、张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3****4916)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何广宽、马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卫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张兴对上述何广宽、马金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何广宽、马金梅、张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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