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796号
桂志强:
原告朱立新与被告桂志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6212)民间借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立新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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