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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亮与被告曹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5/11 9:24:24 浏览次数:455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004号

曹银松:

  原告王亮与被告曹银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73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曹银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亮返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0.5%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曹银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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