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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月琴与被告赵素琴 、卞宗亮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5/11 9:28:43 浏览次数:389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146号

赵素琴、卞宗亮:

  原告于月琴与被告赵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6****8449)、卞宗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6032)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月琴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1093元,合计人民币91093元;被告卞宗亮对前述赵素琴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赵素琴、卞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于月琴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4772元,合计人民币467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0元,由原告于月琴负担721元,被告赵素琴、卞宗亮负担29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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