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147号
陈伟:
原告于月琴与被告陈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1411)、于芸华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月琴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24510元,合计人民币119510元。二、被告于芸华对上述陈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0元,由原告于月琴负担649元,被告陈伟、于芸华负担26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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