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050号
丁云忠、杨萍: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国诉被告丁云忠(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281X)、杨萍(身份证号码3204111976****066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按月息6%承担自2016年10月1日至该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20分在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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