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67号
鲍国平、马惜芳:
本院受理原告韩友保诉鲍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532)、马惜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33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鲍国平、马惜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韩友保借款人民币40000元、承担利息4000元,合计44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鲍国平、马惜芳负担。诉讼费原告韩友保已预交,被告鲍国平、马惜芳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韩友保。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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