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798号
陈金秀、崔海忠: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平诉陈金秀(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2101)、崔海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85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国平借款50000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崔海忠以其与陈金秀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陈金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陈金秀、崔海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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