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行局承办法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赴靖江,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陈某向申请人于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且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该款于2014年1月20日前返还。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返还,且经于某催要未果。于某遂诉至我院。我院依法判决后,陈某仍未履行,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陈某联系,陈某均推脱在外地无法回来,不愿来法院协商解决执行事宜,企图规避执行。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陈某在我市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向我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公安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陈某的行踪记录等个人信息,发现陈某近年来多次在靖江市有居住记录。承办法官立即前往靖江市展开调查,发现陈某在靖江市区购有住房,上门找寻时,被执行人并不在家。承办法官随即在陈某住址附近银行展开银行账户查询。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陈某住址附近的一家银行,承办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账户余额10万元。承办人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成功执结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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