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595号
吴建、王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袁建珍与被告吴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805)、王艳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052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于2017年8月21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五 月 十八 日
附:承办法官罗辑,联系电话0519-82399645,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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