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998号
刘春奎:
本院受理原告贺丹诉被告刘春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4415)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4日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0一七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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