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82号
闫成操: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太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成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3)、高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闫成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太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645元、赔偿损失500元,合计人民币7145元;二、驳回常州市金坛太鸿商贸有限公司要求高小华支付价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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