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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金元诉常州市金坛区开发有限公司、周荣兴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5/25 9:10:51 浏览次数:4020

  

 

(2017)苏0482民初2474号

周荣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元诉常州市金坛区开发有限公司、周荣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281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履行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义务,并交付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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