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33号
花保员: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强诉花保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60****0211)、金坛市社头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吕建强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工程款228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时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银行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袁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6月9日下午两点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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