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审结了数件销售假药案。
这一系列案件中的被告人均系口腔医院经营者,在某口腔展览会上接触到一些境外麻醉药品,这些麻药相对于国产药品价格较为便宜,用量小且麻醉效果好,于是便购买用于就诊患者治疗时麻醉。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的包装及说明书没有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批准文号,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上述产品应该按假药论处。涉案被告人明知这些药品未经正规检验程序,且未取得合格批准文号,属于违规药,仍进行销售并用以患者治疗,各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部分私人诊所的经营者们选择使用低价高效的药品,认为只要无明显毒副作用,是否经正规渠道采购无关紧要。为了严厉打击这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不正之风,提高宣传警示的社会效果,2017年5月31日下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销售假药案的被告人。我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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