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江苏高院发布江苏首部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系统介绍和展示近年来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状况和工作成效。
近年来,江苏法院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司法监督和支持作用,依法维护环境民事权益,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为推进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3893件,审结3356件。其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57件,数量居全国法院之首。
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专门化审判机制和集中管辖体制不断完善。江苏高院、7家中院和5家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行政庭设立专门合议庭。江苏高院指定全省32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案件。
江苏法院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创新裁判方式,强化群众参与,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切实将环境修复、污染预防落到实处。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前 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环境资源审判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江苏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充分认识江苏经济体量大、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已成为江苏全面小康建设突出短板的现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审判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威慑作用。依法纠正、确认行政违法(不作为)行为,保障环境监管依法履职,充分发挥行政司法监督和支持作用。依法受理、审理环境民事案件,稳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民事司法维护环境权益作用。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3893件,审结3356件。
审判机制体制逐步完善。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工作发轫于2008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第二家(全国中级法院首家)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开启了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实践探索;2013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推动了全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专门化审判的全面深入开展。2014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步入快速化、跨越式发展轨道。全省共7家中院和5家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行政庭设立专门合议庭。通过审判机制创新,形成集聚优势,整合司法手段、发挥协同作用,对同一污染环境行为“多管齐下”形成连环制裁效应,实现生态环境立体化保护。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体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全省32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通过审判体制创新,统一审判理念、规范审理规则、优化审判力量,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
公众参与途径不断拓展。强化环境公益诉讼,打造环境司法保护公众参与平台。2014年至2016年,江苏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57件,数量居全国法院之首。建立咨询专家团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审判,强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直播,及时公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修复方案,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一、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近年来,江苏各级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全省各级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严从快惩治违法排污、跨境倾倒垃圾、走私固体废物、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破坏耕地、非法捕捞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惩治威慑作用。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1880件,结案1708件,生效判决人数 2832人。
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严厉打击走私废矿渣、废粉末涂料、废纸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2015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走私固体废物一审案件6件,涉案被告人57人,涉案被告单位19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钱某某等走私固体废物案,为建国以来涉案固体废物数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的走私固体废物案,11个单位和33名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娄底市盛鸿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固体废物案,系国家海关总署2014年缉私十大案件,主犯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田某某等污染环境案,系公安部督办的全国最大的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案,涉案危险废物量达13500余吨,30余名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姜堰市人民检察院诉陆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22名被告(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对倾倒填埋垃圾的王某某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达5年。
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预防功能。让恣意污染环境者付出高昂代价,以经济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一案,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5年,德司达公司被判处罚金二千万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一案,对将工业废渣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他人处理,导致大量危险废物被倾倒的双象公司判处罚金五百万元。
严厉惩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依法惩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林地、草原等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依法惩处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林业资源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捕猎、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无锡中院审理的沈某等非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案,系建国以来中德海关首次深度联手侦办,两国七地同时开展行动破获的一起跨境走私大案,也是迄今为止全国海关查获数量最大的走私濒危植物案件,3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15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被判处刑罚,该案被评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溧阳市人民法院对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郑某某、刘某某非法运输、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等,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承包荒山地非法开采玄武岩矿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38万余元,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镇江市丹徒区某村民小组非法向企业转让耕地使用权并改变用途,村民小组组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严厉惩治环境职务犯罪。坚决惩处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监管失职问题。2014年,全省共有2人因环境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全省共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6年,全省共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原江苏句容市环境监察大队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环评项目审批、环境监察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涉案赃款20余万上缴国库。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全省法院在环境民事案件审理中,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追究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一审案件388件,审结322件。
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注重依据不同案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科学判断因果关系。通过裁判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宣示民事审判价值导向和规制功能。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瞿某某等诉赣榆县江行养鸭专业合作社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在鱼苗死因已无法鉴定情况下,依据自然规律和基本常识,确认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导致鱼苗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倪某某诉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承担因建筑施工引发噪声、粉尘污染,导致原告旅社不能正常经营而产生的损失2万元;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与史某某等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依法判令史某某等6人对环保部门水污染治理费1144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过错与治理责任相适应的环境司法原则。
注重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民事纠纷,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某某与南京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现场勘查了解情况、明确责任,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平等保护合法权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沈某某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涉案110kv高压电线未产生电离辐射,现有科学证明极低电磁场与患白血病之间无因果关系等事实,认定被告对沈某某患病不承担侵权责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无锡澳丰洗毛有限公司诉江苏清水源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贯彻环保优先原则,对第三方治理中法律关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认定、行政罚款的负担、不同阶段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详细论证,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412万余元,为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全省法院在环境行政案件审理中,依法纠正、确认行政违法(不作为)行为,保障环境监管依法履职,充分发挥行政司法监督和支持作用。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行政一审案件1625件,审结1326件。
依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夏某某等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许可案中,因环保机关对涉及民生重大利益的事项未予听证,判决撤销相关环评许可并责令重作。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肖某某诉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一案中,确认因缺失声环境质量现状内容而做出的环评审批意见依据不足,审批行政行为违法;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在南京捷威干洗中心诉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办事处环保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赔偿原告18800元;新沂市人民法院在臧某某诉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对原告鱼塘污染事件及时调查、监测、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维护行政执法效力,排除行政执法障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评行政许可案,在判决中根据国家标准和权威解释,准确阐述电磁辐射不存在危害的实际影响,消除公众误解,保障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5年全国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常州市常旺铁业制造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依法支持环保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大气行为罚款45万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环保机关申请执行天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因天晟公司拒不履行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继续违法生产污染大气环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梦达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严厉处罚企业阻挠环保机关执法行为,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责,该案与前述东台市人民法院撤销环评许可案均入选2014年全国十大环境行政案例。
(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江苏法院以公益诉讼作为强化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相关的环境问题,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全国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五家试点单位之一。
依法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在全国首次确认环保社团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生案件、全国十大法治新闻事件。2012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4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确立、细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后,江苏法院切实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权,畅通公益诉讼救济途径。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件;2015年受理14件;2016年受理32件,数量均居全国法院前列。从案件分布看,涉及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泰州、盐城、连云港、徐州、淮安、扬州等十一个地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既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江苏各地的地方环保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也有检察、环保等国家机关。
依法审理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省法院坚持以保护环境为目标,不断创新案件判决方式,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6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令6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为全国法院有史以来最大赔偿数额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40余家中央、地方主流媒体进行了庭审现场报导和跟踪采访,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全国十大民事案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运用异地补植受损植被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环境损害,被誉为全国生态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民生指导案例、最高法院人民公报案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张某某、扬州市邗江腾达化工厂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判令直接倾倒废酸的张某某与违法向其提供废酸的6企业共同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965万余元。
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开展为期二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截止2016年底,江苏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全国首批2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分别由我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案于2016年4月中旬在全国法院率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为确保该类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我省法院在审判程序、庭审方式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和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常州市检察院诉许某某等案中,依法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对被污染土壤实施修复、给付环境损失赔偿金150万。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徐州市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案,探索应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105.82万元,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和徐州、常州市检察院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事件”。
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互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学科与环境学科交融的特点,决定环境资源案件必须走专门化审判道路。江苏法院坚持以专门化建设为抓手,推动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构建三合一审判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下发《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打破审判壁垒,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同一个审判机构归口管理,利用专门化审判的集聚优势,整合司法手段、发挥协同效应,对同一污染环境行为“多管齐下”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提升司法保护效能。泰州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发生后,法院与环保、公安、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戴某某等14名直接倾倒者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9个月有期徒刑;泰兴市海事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以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向戴某某等提供副产酸的常隆公司等单位被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元,通过依法追究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人和行政监管失职者刑事责任、污染物源头提供者民事赔偿责任,形成连环制裁效应,实现生态环境立体化保护。江阴市法院在审理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建议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即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也保障被毁坏耕地得到良好修复。在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活动中,江苏法院构建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无锡法院环保审判制度体系分别荣获最佳制度创新事例。
(二)建立集中管辖工作体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无锡、常州、徐州、宿迁、淮安、盐城等7家中院以及5家基层法院相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行政庭设立专门合议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全省32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其中,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宿迁市、徐州市、淮安市全部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通过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管辖法院的集中化,统筹环境资源审判、统一审判理念、规范审理规则、优化审判力量,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
(三)打造高水平审判队伍。全省各地法院配备精兵强将,强化调研培训,打造专家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和审判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016年两次组织对全省法院150余名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进行集中培训。在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江苏法院共14篇文书获奖,其中特等奖2个,获奖总数、获奖层次均排名第一。
(四)完善各项配套工作制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26名知名专家学者以提供咨询意见、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解决相关科学技术问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保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明确规定了环保公益金的来源、用途和使用程序,专款专用于受损环境的修复。
三、创新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和裁判方式
江苏法院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将环境修复为主、注重污染预防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作为环境司法的立足点,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促使经济社会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 落实环境修复责任。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造性地引入“劳务代偿”概念,判令造成环境污染但无赔偿能力的被告承担一定工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该案判决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林业局等单位共同建立了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法基地,目前,共在11起案件中判决违法责任人种植树木5255棵,并委托林业部门负责后续维护,形成“一案一修复、一树一养护”的生态环境修复模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在非法捕捞案件中,判令被告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00余万尾,并于2016年5月在连云港市海州湾海洋牧场顺利执行,有效地促进了渔业资源的生态恢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直接倾倒污染物企业与向其提供出租场地、出借经营资质、提供危险废物的各企业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并引入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环保企业实施修复,法院负责审核修复方案,环保机关监督实施和验收,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度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宿迁、淮安等地法院针对同一个污染环境行为往往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特征,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依据损害担责原则,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并将被告承担环境修复的意愿、行动和环境修复实际效果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督促被告主动采取措施修复毁损耕地,有力地推进了当地耕地恢复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二)注重有效预防污染。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强化预防原则,适度能动司法。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以及禁止令等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阴市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江阴市长泾栋梁生猪养殖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现场勘验后即下发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行为,并采取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持有的生产设备、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账等相关资料,并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被污染土壤修复责任;昆山市人民法院在环保机关申请执行昆山市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发出我省法院系统第一张防治大气污染执行令,责令擅自停用废气治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恢复设施正常运行,促使该公司专门斥资600万元全部更换了废气治理设施;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污染环境罪判决书中发出“禁止令”,判令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排污工作相关的活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非法采矿案中,判令3名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新沂市人民法院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除对被告判处相应刑罚外,还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化学品销售业务。
(三)合理衡平各方利益。充分运用审判智慧,依法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冲突,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通过宽严适度的司法裁量,在保证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6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确认6公司承担1.6亿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判决可以依照被告申请和提供的有效担保,对其中的40%予以缓交,并可以在一年内以技术改造费用予以抵扣,既合理衡平了环境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利益冲突;又引导、促进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消除、化解了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优立光学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基础上作出明确固废属性、具有社会引导价值的判决,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作用,受到当地政府和眼镜行业企业的高度赞誉。既有效推进了丹阳眼镜行业环境监管治理工作,避免该行业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又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树脂镜片粉末处置成本过高、处置能力有限等突出问题,推动了丹阳眼镜行业的健康发展;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薛某某等诉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确认案涉地区声环境质量适用标准,判令被告采取安装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既维护了公路沿线居民合法权益,也保障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四、努力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
(一)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江苏法院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2013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201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有关检测数据认可、涉案污染物检测、污染废物认定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2013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检察院共同下发《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盐城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明确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确定了侦查按地域分开、侦查与逮捕统一、审查与起诉集中、起诉与审判对应等原则;常州、无锡、扬州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当地检察、公安、环保机关建立起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
(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等手段促进规范环境执法。对于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亟需改进的问题,全省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出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司法建议,延伸审判影响力,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逐步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针对江苏地区海关较多,走私固体废物案件高发等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力度等意见,并就侦查范围、证据固定等提出具体建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林业行政许可案件中,向东海县林牧业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许可的审查力度,规范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和备案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不实申报获得许可情形的发生,促使该局加强了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和备案工作;宿迁法院针对当地乡镇回收加工医疗废物案件多发,严重损害当地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情况,向环保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了相关地区环境的明显改善。
(三)保障公众有效参与。强化环境公益诉讼,打造环境司法保护公众参与平台。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咨询专家团队,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认定环境资源技术事实中的作用;及时公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受损环境修复方案,听取群众意见,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措施和效果,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意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非法采矿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当地首例非法采矿案,人大代表、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和当地群众共800余人参加旁听,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起到打击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展 望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应时而生、与时俱进,受到江苏省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与好评。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当前,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临着新的目标任务。
党中央对绿色发展的新要求为环境资源审判确定了新目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江苏省委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建成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的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工作新任务。面对江苏人多地少、资源缺乏、环境脆弱,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矛盾突出的特殊省情,全省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环境资源审判带来了新挑战。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既面临发展模式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也面临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双重叠加压力,经济发展、劳动就业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张力日显,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难度不断加大。江苏作为重化工工业大省,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保护和转型升级压力更大。把握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平衡,是新常态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良好的生态环境已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核心诉求,公众环境权益意识和环保参与意识不断提升,全省法院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回应群众诉求,保障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工作任务非常艰巨。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江苏法院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关切,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从快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依法审理社会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更高水平环境资源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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