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者以推销商品为名诱骗群众参与传销,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以商品推销为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加入某公司并成为该公司报单中心A网、B网负责人,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参加者在老会员的介绍下,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单商品成为新会员,购买一单商品不享受公司分红。新会员若想获得该公司分红,必须再介绍一人加入公司或者继续从公司购买商品,每介绍一人加入或者继续购买一单商品就能获得公司14000元的分红。在被告人王某负责的报单中心每有一单报单,该公司就奖励被告人王某一定的现金奖励。经审计,共有367人在被告人王某负责的报单中心下报单,其发展的下线最高层级为6级,涉案金额合计3860450元。
王某尝到“甜果”以后,2015年5月,王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在常州成立了另外一家传销公司NO.7报单中心,接受会员报单。经审计,在NO.7报单中心报单人员已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涉案金额为58.5552万元。
金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王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初为了冲抵欠款一念之差加入了传销组织,走到这一步对自己、家人和朋友都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对花样百出的传销保持警惕,切勿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凡是让你先交钱在赚钱的规则都可断定有“内幕”,要拒绝参加。凡是有拉人头、发展下线的,都和传销模式一样,切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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