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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刊登金坛法院宋文良院长文章
发布时间:2017/6/15 9:26:32 浏览次数:4143

  6月13日,江苏法制报《江苏法苑》C版【院长论坛】栏目刊登了金坛法院院长宋文良文章《培养“至公至明”的法官素养》。

 

培养“至公至明”的法官素养

□宋文良

北宋司马光在其编纂的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中阐述了知人用人之道,司马光说:“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而知人之道,圣贤所难也……要之,其本在于至公至明而已矣。”这番话意在提示当政者在选人用人上要出以公心,明察是非优劣。在当前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新形势下,把“至公至明”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何谓“至公至明”之法官素养

“公”是指内在的人文素养,体现为法官的道德良知。法官职业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以公正之心进行审判,不公则判不明,可以说公正是法官的第一等良知。现实中,人们往往对法官提出很高的道德要求,习惯将其塑造为海瑞、包公之铁面形象,不能容忍任何的偏私与不公,从这一意义上讲,司法公允与否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现实中的法官都是自然人,处在世俗社会审理各种具体的案件纠纷,不可避免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干涉和诱惑,如何保持一颗公允之心,对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来说至关重要。

“明”是外在的职业素养,要求法官辨清案件的是非曲直,作为裁判的基本能力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对证据的判断和使用、对事实的排查与认定等。裁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明辨是非、定纷止争的过程,只有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将公正之心运用到裁判之中,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不过,法官职业较为特殊,他们掌握着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司法大权,拥有这一权力的前提就是具备明是非曲折、辨黑白善恶的智慧与能力,而这不是与生俱来的,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磨练才能逐渐修成。

二、如何修炼“公正之心”

“公心”是需要修炼的,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从队伍建设的角度上看,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是培养“公心”的根本方法。法院文化是司法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营造一种公正的法院文化,有助于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通过文化的熏陶与启迪,将公正的意识渗透到裁判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

当下,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要求,各级法院都在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一方面加强法官的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在放权、还权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控权。此外,信息化与大数据又为司法公开实时化、常态化提供了保障的平台。内有责任追究、质量评查制度,外有信息化平台对审判的全程监督,这种相对完备的司法环境有助于保障裁判权的公正行使。当然,建立和落实各项规范化制度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人民法院立足自身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的变化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进而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运行。

三、如何培养“明辨之能”

法官最基本的能力是基于经验的判断,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生活阅历有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事实裁判,重视经验积累、把参与审判实践作为培养法官能力的首要环节是非常有必要的。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强调人员分类管理,各法院都在根据自身规模、人员配比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组建新的审判团队,在此契机下,利用好审判辅助岗位的锻炼平台,实属重要。经验丰富、技能娴熟的法官经过遴选进入员额后,能够继续在审判岗位上锤炼能力、自我深造,资历较浅的年轻干警则可以编入审判团队、安排到审判一线,从事书记员、法官助理等辅助工作,在与主审法官相处的过程中去掌握、学习、模仿、总结法官的明辨思维与裁判技巧,经过长期的实践锻炼,自然能获得知识与能力上的成长,进而提升自身审判实践能力。

培养法官的明辨能力,除了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之外,还以一定的知识水平为基础。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知识和专业要求,法院系统也越来越重视法律知识的更新与学习,定期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学前沿知识的学习培训,以此来提升法官的业务知识水平。

(本文作者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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